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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给了80万住房补贴,员工提前离职是否需返还?
以高福利待遇为对价约定工作期限,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提前离职的,应按照公平原则予以返还。
2007年7月,某***与徐某订立《住房补贴协议》,约定某***根据徐某住房补贴标准一次性全额支 付给徐某,徐某在获得住房补贴前,应向公司出具一份全额借款单,有关徐某需要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形以及还款期限以借款单为准 ,徐某在使用住房补贴期间主动提出离职的,协议即行终止,徐某在离职日前应全额返还获得的住房补贴。
2010年11月,徐某因个人原因从某***辞职。
2011年1月20日,徐某向某***出具《还款承诺书》。
劳动仲裁委和一审法院均支持了某***要求徐某退还住房补贴80万元的请求,佛山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。
本案是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超常规劳动待遇之外的待遇,以此为对价与劳动者约定工作期限而引发的劳动争议。
徐某在职期间的工资待遇一直保持较高水平并逐年大幅增加,双方亦认可住房补贴系某***给员工超出工资、奖金范围之外的高福利待遇。在订立协议时,徐某明确知晓相关权利义务,对提前离职的后果有预期,其在服务期内决定提前离职,需承担的责任是返还既得利益,而非另行支付违约金,应属合法有效。
劳动者在约定的工作期限内提前离职,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按照协议约定返还额外利益,符合公平原则,应予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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